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偉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正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蔡浩適 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温永宏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 律師
賴建宏 律師被告 陳智杰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洪坤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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