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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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世銘受刑人即被告楊秀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世銘因受刑人即被告楊秀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秀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吳世銘於民國102年9月
5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3年
9月1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至受刑人位於臺北市○○區○○路○○○號2樓、桃園縣○○鄉○○○街○○○○號2樓之住居所,均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均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分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以為送達,而具保人於收受偕同受刑人到案函後,亦未於103年
9月1日上午10時許偕同受刑人到案,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