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星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又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據此,手指虎即為管制刀械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紀星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2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8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4支,經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定,認該手指虎4支,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3年1月9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紀錄相片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上開手指虎4支均屬違禁物無誤。
據此,聲請人聲請意旨,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