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侯祥福受刑人即被告胡燕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祥福因受刑人即被告胡燕妮(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該署民國102年11月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嗣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1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980號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6月17日以103年度執他字第2255號執行完畢,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從而,本件聲請人就業經沒入之保證金,聲請沒入,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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