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 周慧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編│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號│種類││││(民國)││(新臺幣)│├─┼──┼───┼─────────┼───┼──────┼─────┼─────┤│1│支票│ 林青杉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周慧衾│106年6月15日│XB0000000│50,000元│││││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2│支票│林青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周慧衾│106年6月15日│XB0000000│5,000元│││││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