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馥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思伶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73,3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