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96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過失致死」更正為「過失傷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過失致死」,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過失傷害」。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