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蔡保田 即立名五金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楊凌蒂 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6,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