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3號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羈押,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後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簡式審理程序後,認為被告仍有逃亡可能,惟審理程序已結束,此項風險已可改用「具保」方式代替之。茲依職權變更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基華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