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就其與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5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0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