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09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新竹科學園郵政專用信箱,並因招領逾期而被郵政機關退回。惟因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以言,本院上開補費裁定既已於109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所指定之送達處所,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新竹科學園郵局事後退回本院而受影響。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見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公文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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