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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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4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沈建壕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後,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所為裁定撤銷。
沈建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受刑人沈建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聲請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佐,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沈建壕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書附表編號13之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8月,實為有期徒刑6月,請予以更正。另抗告人所犯之罪除附表編號13為詐欺罪外,均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此類偏差行為,宜多予矯治,原裁定並定執行刑4年6月,實為法重情輕,請改予較輕之刑,又抗告人現為家中唯一支柱,希望能早日回去照顧父親等語。
三、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經核對原裁定附表編號13詐欺罪之相關判決書及原聲請書附表,原裁定附表編號13之宣告刑確有誤繕情事,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抗告意旨指摘本院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本院104年10月16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二)受刑人沈建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聲請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佐(本院卷第7至9頁及11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沈建壕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更為裁定,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至於附表編號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11.29│101.11.28│101.10.11│├──────┼────────┼────────┼────────┤│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7711號│偵字第7711號│偵字第747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58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20│102年度訴字第520│102年度訴字第675││││號│號│號││├───┼────────┼────────┼────────┤││判決│102.5.28│102.5.28│102.6.28│││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20│102年度訴字第520│102年度訴字第675││││號│號│號││├───┼────────┼────────┼────────┤││判決確│102.6.28│102.6.28│102.8.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014號。│字第8014號。│字第9449號。││├────────┴────────┴────────┤││(編號1至12經臺灣新北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11.20│101.10.10│101.11.17│├──────┼────────┼────────┼────────┤│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7474號、│偵字第7474號、│偵字第747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858號│858號│858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75│102年度訴字第675│102年度訴字第675││││號│號│號││├───┼────────┼────────┼────────┤││判決│102.6.28│102.6.28│102.6.28│││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75│102年度訴字第675│102年度訴字第675││││號│號│號││├───┼────────┼────────┼────────┤││判決確│102.8.1│102.8.1│102.8.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449號。│字第9449號。│字第9449號。││├────────┴────────┴────────┤││(編號1至12經臺灣新北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5.30│102.5.30│102.2.4│├──────┼────────┼────────┼────────┤│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764號│偵字第4764號│偵字第384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審訴緝字││││1702號│1702號│第15號││├───┼────────┼────────┼────────┤││判決│103.1.20│103.1.20│103.1.21│││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審訴緝字││││1702號│1702號│第15號││├───┼────────┼────────┼────────┤││判決確│103.2.18│103.2.18│103.3.3│││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453號。│字第3453號。│助字第1014號。││├────────┴────────┴────────┤││(編號1至12經臺灣新北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2.5│102.5.2│102.5.2│├──────┼────────┼────────┼────────┤│偵察機關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84號│偵字第7635號│偵字第7635號│├──┬───┼────────┼────────┼────────┤│最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審訴緝字│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第15號│25(聲請書附表誤│25(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審訴│載為102年度審訴│││││字第25號)│字第25號)││├───┼────────┼────────┼────────┤││判決│103.1.21│103.2.25│103.2.25│││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審訴緝字│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第15號│25(聲請書附表誤│25(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度審訴│載為102年度審訴│││││字第25號)│字第25號)││├───┼────────┼────────┼────────┤││判決確│103.3.3│103.4.8│103.4.8│││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助字第1014號。│字第10000號。│字第10000號。││├────────┴────────┴────────┤││(編號1至12經臺灣新北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1.1│││├──────┼────────┼────────┼────────┤│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18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25號││││├───┼────────┼────────┼────────┤││判決│104.7.16│││││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25號││││├───┼────────┼────────┼────────┤││判決確│104.7.16│││││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115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