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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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竺天翔
謝建新 陳誠德 謝素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謝素閔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素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