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82號被上訴人 羅彥富 訴訟代理人 孔宥惠 上訴人 鄭阿櫻 視同上訴人 林大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 律師
詹仕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因被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就原審訴之聲明擴張為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5年7月1日土測字第132000號函所附105年8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152.41平方公尺)之鐵皮建物及編號B(面積86平方公尺)之庭院圍牆等地上物全部拆除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上訴人,核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54,292元【計算式:起訴時103年公告現值21,200元/㎡×(1
52.41+86)㎡=5,054,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41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外,其餘24,948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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