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小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四八六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小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四八六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