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智元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楊啟志 律師 陳勁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62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唐照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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