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5068號),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被告係利用時空之密接關係,接續在同一地點竊取新台幣一
千七百元及機車一輛,應屬竊盜之接續犯,檢察官認係連續
犯云云,容有誤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