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上訴人瑞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曼玉 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沐喜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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