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告甲(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母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律師
陳致宇 律師被告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被告 徐立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峰 律師
柏有為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施旻孝 律師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