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美穗 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之子 陳柏豪 、小叔 陳明和 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保險給付金?若有,其金額若干?請提出2人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之子陳柏豪(已成年)、小叔陳明和(聲請人非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併提出相關扶養單據及殘障手冊以資佐證。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