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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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5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紀揚國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財產部」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