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德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德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溫德貴所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2136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81號、100年度簡字第695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2月25日│99年12月25日│99年12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100年度偵字第17│100年度偵字第17││││70號│70號│7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100年度易字第11│100年度易字第11││實││81號│81號│81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100年度易字第11│100年度易字第11││決││81號│81號│81號││├────┼────────┼────────┼────────┤││確定日期│100年7月2日│100年7月2日│100年7月2日│├──┼────┴────────┴────────┴────────┤│備│編號一至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註││└──┴───────────────────────────────┘┌───────┬────────┬────────┬────────┐│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民國│100年2月27日│100年3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6│││││2891號│9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9│││審││2136號│57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26日│100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9│││決││2136號│57號│││├────┼────────┼────────┼────────┤││確定日期│100年10月17日│101年1月3日││├──┼────┴────────┴────────┼────────┤│備│編號一至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