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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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真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謝玉玲 律師張樵 李東洲 李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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