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北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與警員余振元業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附卷足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