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完結力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1月31日就任為力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3年度司字第28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84號、97年度司字第21號、97年度司字第115號、98年度司字第26號、98年度司字第128號裁定准許展期至98年12月3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所得申報尚須俟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定始可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3年度司字第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8年度司字第128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99年6月30日完結力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