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黃鎮江黃鎮國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鎮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3年11月8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26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0月26日至113年10月26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訂。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訂。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訂。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訂。
(八)債務人:黃鎮國。嗣債務人黃鎮國於民國87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4月3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債務人黃鎮國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1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27,03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嗣債務人黃鎮國於民國95年6月2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選任黃鎮江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通知債務人黃鎮國之遺產管理人黃鎮江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民國96年3月29日送達於遺產管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遺產管理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中寮鄉│二重溪││216│建│02│67│89│50000分3│黃鎮江即黃鎮│││││││││││││國之遺產管理│││││││││││││人(持分5000│││││││││││││0分之3)│├──┼───┼────┼────┼────┼────────┼─┼──┼──┼──────┼─────────┼──────┤│002│南投縣│中寮鄉│二重溪││216之4│建│00│94│88│10000分之37│黃鎮江即黃鎮│││││││││││││國之遺產管理│││││││││││││人(持分10000│││││││││││││分之3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三│││││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173│南投縣中寮鄉二│南投縣中寮鄉永│鋼筋混凝土造五│74.2││││││││││74.2│陽台│4.46│全部│黃鎮江即黃鎮國之遺││1││重溪段第216之4│嘉新村2巷15號│層│8││││││││││8├──┼──┤│產管理人(共同使用││││地號│三樓│││││││││││││花台│1.65││部分見南投縣中寮鄉│││││││││││││││││││││二重溪段第186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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