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13號原告允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技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其之工程款,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十五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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