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77號原告甲○○
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春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乙○○之繼承系統表,以利本院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原告之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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