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四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惟查原判決已審酌被告係因無交通工具可用而觸犯本罪,犯後坦承無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先後竊取三部機車之犯行,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無不合。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