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0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01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0日下午3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被告前雖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其
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翠蘭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7年12月29日│582,125元│97年12月29日│LYA0000000│甲○○○│兆豐國際商業│
││││起至清償日止│││銀行苓雅分行
├──┼──────┼─────┼──────┼─────┼─────┼──────┤
│002│98年1月17日│414,257元│98年1月17日│LYA0000000│甲○○○│兆豐國際商業│
││││起至清償日止│││銀行苓雅分行│
├──┼──────┼─────┼──────┼─────┼─────┼──────┤
│003│98年2月3日│539,467元│98年2月3日│LK0000000│甲○○○│合作金庫商業│
││││起至清償日止│││銀行前鎮分行│
├──┼──────┼─────┼──────┼─────┼─────┼──────┤
│004│98年2月11日│451,346元│98年2月11日│LK0000000│甲○○○│合作金庫商業│
││││起至清償日止│││銀行前鎮分行│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