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26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優比速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