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7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 柯識賢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楊孝瀛
徐立安 (兼送達代收人)
參加人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興偉 律師(臨時管理人)
參加人 戴朝旺
戴嘉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戴朝旺、戴嘉緯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富開公司)因前董事兼股東 呂雪詩 (下稱 呂君 )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前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扣押,並經公開拍賣,由拍定人戴朝旺、戴嘉緯(下稱 戴君 等2人)拍定並繳足價金在案。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6年3月15日以桃院豪威104年度司執字第94216號函(下稱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函)通知被告逕為辦理富開公司相關變更登記。被告爰依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函及債權人戴君等2人申請,以106年11月28日府經登字第10691067780號函(下稱原處分)將富開公司現況登記及公示事項為一部變更(即原登記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有關原股東呂君登記資料刪除,呂君出資額1,800萬元核改註記戴君等2人受讓各半;呂君董事職務隨股東身分喪失而當然解任,呂君董事登記資料予以廢止)。原告為富開公司之股東,不服原處分,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玉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