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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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45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代理人 林惠娟 受安置人熊○○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熊□□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熊○○(年籍詳卷)自民國101年9月6日12時起繼續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接獲通報,表示受安置人遭其父摑掌導致倒地,並因長期受暴不敢大聲講話,頭部、額頭、下巴有多處遭受暴所致之縫針疤痕。案經瞭解,受安置人之父、母已離婚,受安置人由其父監護,但受安置人之父除經常未負擔照顧責任,將受安置人交其年邁、重聽之祖父或友人們照顧外,並多次因受安置人不服管教,以大聲斥責、罰跪、摑掌、手打頭或持衣架責打身體方式,對受安置人施以肢體暴力,導致受安置人右額頭3*1公分紅色傷疤、下額4*1紅色傷疤、後肩2*2公分多處U形白色疤痕、下背10*0.5公分陳舊性傷疤,受安置人身上另有目前仍不明成因之傷痕。受安置人之父最近一次施暴時間為101年8月25日,受安置人之父連續多日將受安置人單獨留置於友人工作處所,友人因無法處理受安置人哭泣、鬧脾氣、衝到馬路上等行為,致電要求受安置人之父前來處理,並要求該父不得再將受安置人單獨留在友人工作處所。受安置人到場後,因不滿受安置人前述行為及大聲回答其詢問,便對年僅四歲三個月之受安置人摑掌多下,導致其趴倒在地,當時在場者均言語勸阻案父,但其父仍因情緒失控無法停止施暴行為。另查,受安置人除因長期受暴導致創傷反應外,亦疑因長期遭疏忽照顧,有語言發展嚴重落後及依附關係不良之情形。綜上評估,受安置人長期遭其父肢體暴力,導致身上多處陳舊性傷勢,並因遭疏忽照顧,導致發展嚴重遲緩。因受安置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案家又因受安置人之父母已離婚、案祖父年邁、案大伯在家時間短等因素,無其他成年成員可協助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防治中心評估受安置人返家有再次受暴與危及其人身安全之虞,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並確保其安全,聲請人自101年9月3日12時起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受安置人,玆因受安置人非72小時以上無法妥予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狀請貴院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緊(安)字第100145號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傷勢照片等為證,可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所稱尚無不合,其請求應予准許。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