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代理人 蔡宜娟 債務人 潘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