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李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