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