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93年度訴字第988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