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建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光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