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建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光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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