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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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8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告 林欣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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