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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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4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488號上訴人陸潤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惠民 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 邱文達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被上訴人於民國98年9月11日以衛署食字第0980461334號公告「菊花、乾燥」項下商品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並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工作。上訴人自中國大陸輸入杭菊花計1,860公斤,於99年3月22日向標檢局申請輸入食品查驗。經該局基隆分局查驗結果,以該批貨品經檢驗含二氧化硫殘留0.21g/kg,核與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不符,於99年3月26日以標檢不基字第0492號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通知上訴人,評定不合格。上訴人不服,對上開公告及通知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關於標檢局基隆分局99年3月26日標檢不基字第0492號通知部分訴願駁回;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上訴人不服,就99年3月26日標檢不基字第0492號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標檢局基隆分局99年3月26日標檢不基字第0492號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均請撤銷,並請求被上訴人作成評定合格之行政處分。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藥事法係中藥材之基本規定即唯一法源,原審認若藥事法未規定者,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衛法)規定處理,顯違藥事法第103條之規定;菊花和人蔘、當歸一樣,屬本草綱目所收載之中藥材品項,原判決認菊花係可加工作為藥品之食品,其本質係屬食品之理由,顯無可採;另食衛法草案已將菸草、檳榔等排除於食品之定義外,故原判決所稱僅須符合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即屬食品,亦無可採;而藥事法及食衛法之修法,屬立法之政策決定,被上訴人98年9月11日將甘菊花公告列入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即侵犯立法機關之權責,且無法律依據,原判決顯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等語。惟查,原判決業已敘明:食衛法所管制之食品,僅需符合食衛法第2條第1項「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之規定即可;至於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若可作為口服類藥品或中藥材時,藥事法有相關規定加以規範,是就此情狀而言,藥事法固可謂係口服類藥品或中藥材之特別規定,惟如藥事法未規定者,當依食衛法等一般規定處理(藥事法第1條第1項規定參照),是可以加工作為藥品之食品,其本質上仍係食品;本件乾菊花屬菊花之大類項下,仍為供人飲食之物品(或原料),即乾菊花同時具備食品與中藥材兩者之性質,不得以其係中藥材而否認食品之屬性。又原判決就被上訴人98年9月11日公告,將乾菊花列入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係依食衛法之授權,且係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所必要,符合食衛法之立法意旨,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情,並於判決理由論述纂詳。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上訴狀所載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或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不備理由,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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