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
原   告  吳政吉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雅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家志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簡易
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惟被告丁家志已於民國104年
3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原告於106年9月25日(本院收狀章日期)提起本件遷讓房
屋之訴時,被告丁家志業已死亡,依前揭說明,已無當事人
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
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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