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2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加旻
       張辛素娥
       張建寅
       張惠芬
       張明華
       張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張加旻欠原告款項新台幣(下同)228,885元及利息尚
未清償,而被繼承人 張萬斗 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該等
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於分割前屬於金體繼承人公同共
有無法進行拍賣,此顯妨礙原告對債務人即被告張加旻財產
之執行,而被告張加旻又怠於行使分割之權利,是原告依民
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
(一)請准原告代位被告等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全體繼承人辦
理繼承登記。
(二)請求將被告張加旻等張萬斗之繼承人就繼承被繼承人所遺如
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繼承比例為之。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貳、法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97年
度台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經本院依職權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下稱該局)函調被繼承人張
萬斗之遺產明細,經該局以107年4月18日中區國稅彰化營
字第1071253215號檢函附財產明細表回覆之,觀該明表可知
被繼承人張萬斗於死亡時所遺留之遺產除原告所指稱之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於有限責全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存款,依上揭實務見解之意旨,基於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
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
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並非以
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而本件原告所提代位分割遺
產等之訴,未就被繼承人張萬斗所遺留全部遺產為訴請代位
分割之對象,僅就被繼承人張萬斗之個別遺產為之,自屬洵
非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聲明所示,依該所訴之事實以觀,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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