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學明具保人潘連妹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連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學明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具保人潘連妹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提出現金後,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