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惠菁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惠菁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