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 何奕道 被告 李清龍 被告台中科技大學代表人 李淙柏 上列被告李清龍,因101年度上易字第47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