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熾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文正
許文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