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景隆
傅瓊瑤
一、債務人許景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許景隆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傅瓊瑤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