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上村
豐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蔡東成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被告 湯天佑
華勝水電工程行上一人代表人 林美珠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518號),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