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芳選任辯護人葛光輝律師
張賜龍律師 陳建宏 律師被告 李建萍 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被告 李建華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康進益 律師被告 姚美菊 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被告 李亮亮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
謝明佐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25號)暨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6468號),檢察官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芳等人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檢察官依被告之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審酌被告及其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陳報意旨及檢察官聲請狀所附相關資料(見本院卷四第423頁至第508頁)認宜同意檢察官之聲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狄建法官林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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