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含署名及指印)共拾肆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1年2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4年1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94年11月6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警惕,於94年8月1日10時50分許之假釋期間,在屏東縣屏東市○○路上,為警攔檢時主動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其同意隨警回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接受調查時,甲○○為掩飾其身分,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其兄乙○○之名義應訊,於94年8月1日12時22分許起至同日11時40分許期間,接續在警方所製之採尿同意書上,偽造「乙○○」署名及捺按指印各1枚,偽造「乙○○」表示業已同意警員採尿之意之私文書,旋將上開採尿同意書交還警員收執而行使之;在警詢筆錄上偽造「乙○○」署名及捺按指印各3枚;並於乙○○之口卡片旁偽造「乙○○」之署名及捺按指印各1枚;再於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驗成果表上偽造「乙○○」署名及捺按指印各1枚,足生損害於乙○○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乙○○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已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時,發現查知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冒名者乙○○於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94年9月屏警分刑字第0940037812號卷中之調查筆錄、採尿同意書、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口卡資料、尿液檢驗成果表、乙○○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犯罪嫌疑人於警員製作之採尿同意書上簽寫姓名及捺按指印,乃表示同意採尿之意思,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乙○○」名義出具同意採尿之證明,應為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核被告甲○○偽造他人名義之私文書(採尿同意書),並持以向員警行使,顯係對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足生損害於刑事案件調查之正確性及乙○○本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聲請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部分,尚有未洽,本院已於95年4月26日訊問時當庭告知被告所涉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此敘明。其基於單一偽造「乙○○」之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各於附表所示之採尿同意書等文件,於密接時間及地點,接續偽造署名及捺按指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侵害相同之法益,屬單純一罪。被告偽造「乙○○」署名及指印,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為掩飾其真正身分,竟不念將損及乙○○之權益,致使乙○○遭受無妄之災,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之署押共14枚(署名7枚、指印7枚),應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數量│├──┼────────────┼───────────┤│一│採尿同意書│署名1枚、指印1枚│├──┼────────────┼───────────┤│二│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署名1枚、指印1枚│││編號姓名對照表││├──┼────────────┼───────────┤│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署名3枚、指印3枚│││族派出所94年8月1日調查││││筆錄││├──┼────────────┼───────────┤│四│乙○○之口卡片│署名1枚、指印1枚│├──┼────────────┼───────────┤│五│尿液檢驗成果表│署名1枚、指印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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